(2015)金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慧峰与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峰,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志勇,张九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张慧峰,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法定代表人高志勇,总经理。被告高志勇,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张九菊,女,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原告张慧峰诉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志勇、张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志勇、张九菊300000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慧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开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高志勇、张九菊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广兵审判员 李爱琴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