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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诉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传文与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传文,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诉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赵传文。委托代理人黄折名,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荆河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姚玉太,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赵传文与被申请人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要求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传文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D×××××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赵强名下车牌号为苏C×××××北京牌小型汽车一辆;四、申请人赵传文向本院提交3万元现金担保。保全费102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吕 冲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