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7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70-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大道××酒店××楼××楼,组织机构代码××××139-7。法定代表人刘家钊。委托代理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区××街××商务楼××室,组织机构代码××××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公司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大道××酒店××楼××楼,组织机构代码××××7115。负责人叶禛昌。委托代理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三十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532-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该专辑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其中包含了《西界》、《我介意》、《委屈》、《停电》、《天黑》、《莎士比亚的天份》、《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被风吹过的夏天》、《有没有》、《一生的爱》、《新少女祈祷》、《灵灵》、《只对你说》、《小酒窝》、《相思垢》、《PLAYWITHSTYLE》、《雨衣》、《不可思议》、《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笨蛋》、《冰冰》、《惩罚》、《差一点》、《波间带》、《哈啰》、《雏菊》、《不死之身》、《天使不要开玩笑》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上述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2013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原告对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年2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华杰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深圳市部分卡拉OK经营单位在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2月28日,公证员张××公证处工作人员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华杰、肖桂娥一起来到深圳市××街道××大道××酒店标示为“格澜会”的场所。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照相机对该场所的标示进行了拍照。林华杰、肖桂娥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场所三层名称为“K313”的房间内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首先对林华杰携带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的存储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肖桂娥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包括下列歌曲在内的一百二十一首歌曲:《西界》、《我介意》、《委屈》、《停电》、《天黑》、《莎士比亚的天份》、《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被风吹过的夏天》、《有没有》、《一生的爱》、《新少女祈祷》、《灵灵》、《只对你说》、《小酒窝》、《相思垢》、《PLAYWITHSTYLE》、《雨衣》、《不可思议》、《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笨蛋》、《冰冰》、《惩罚》、《差一点》、《波间带》、《哈啰》、《雏菊》、《不死之身》、《天使不要开玩笑》。林华杰操作录像设备对上述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肖桂娥取了得了票面印章为“深圳市格澜会投资公司票据专用章”、号码为0001037的收据一张,票面印章为“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号码为:16817649、87649096、87649097的发票三张及名片一张。上述收据、发票及名片的复印件附于公证书后,原件保存于原告处。回到住宿的宾馆,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林华杰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由公证人员刘阳用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光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2014年3月18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08692号《公证书》。经庭审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歌曲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相同。另查明,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的市场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于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认为,三十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原告提交的合法音像出版物可以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MTV制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经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授权,得以其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其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光碟证明,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MTV制品的播放,侵犯了原告对该制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作为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上述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原审法院根据三十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MTV制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每案赔偿人民币2,000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西界》、《我介意》、《委屈》、《停电》、《天黑》、《莎士比亚的天份》、《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被风吹过的夏天》、《有没有》、《一生的爱》、《新少女祈祷》、《灵灵》、《只对你说》、《小酒窝》、《相思垢》、《PLAYWITHSTYLE》、《雨衣》、《不可思议》、《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笨蛋》、《冰冰》、《惩罚》、《差一点》、《波间带》、《哈啰》、《雏菊》、《不死之身》、《天使不要开玩笑》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并在其曲库中删除前述内容;二、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每案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十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负担。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一、二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三十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并不是适格主体,即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其已获得涉案作品原始权利人的授权,且依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八条合同解除条款来看,原始权利人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被上诉人终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收回授予被上诉人管理的权利,因此,三十案存在被上诉人与原始权利人是否在授权期问题,上诉人无从得知,查明被上诉人是否属于权利人,因此,三十案存在事实不清,主体不适格。二、被上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存在侵权,也无法证明上诉人侵犯音乐作品数量,即被上诉人述称的侵犯包含《西界》、《我介意》、《委屈》、《停电》、《天黑》等三十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三、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严重过高,且存在同案不同判。1、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作品绝大部分并不属于公众熟知的音乐作品,绝大部分音乐作品基本无人问津,即使存在侵权行为,情节也非常轻微。2、上诉人是一家小公司,生意很惨淡。3、据上诉人了解,被上诉人在深圳区域内同时向众多商家提起侵权诉讼,宝安法院绝大部分按每宗案件判决赔偿1000元,但本三十案却判令每宗案件赔偿2000元,同样的案件判决差距高达一倍之多,明显同案不同判,无法令人服判。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答辩。原审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为本案事实。另查,被上诉人在三十案中起诉认为,被上诉人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或者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一、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每案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被上诉人人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三、承担三十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被上诉人提交的合法音像出版物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MTV制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应当认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三十首MTV制品著作权人。被上诉人经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以其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其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因此,被上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拥有本案的诉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碟证明,原审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三十首MTV制品的播放。完成上述播放的前提是将涉案三十首MTV制品复制到其播放系统,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侵犯了被上诉人享有的制品复制权。原审法院该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定。由于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为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审法院确定两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依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定酌情原则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原审法院参考相关MTV制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格澜会俱乐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被上诉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每案赔偿人民币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至于上诉人提及原审法院就同类案件的判决数额与该三十案赔偿不一致问题,由于每个案件的权利不同,赔偿考虑的因素也不完全相同,所确定的赔偿额可能存在差异,但该差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明显过高的现象。因此,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十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格澜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申思(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