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董西香与宋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西香,宋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53号原告:董西香,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泗水县。委托代理人:李京俐,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金勇,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成,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阜山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西香与被告宋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西香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西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西香撤回对被告张善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西香承担。审 判 长 王锡朝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