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吴运华诉信立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华,信立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吴运华,女。委托代理人王丽娟,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立卫,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8-4号。负责人周晓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运华诉被告信立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运华承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金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