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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与被告刘元春、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刘建。被告刘元春。被告张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刘元春、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