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与王永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王永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林,男,5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永鹤,女,27岁,汉族,通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