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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四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国贞、李凯鹏、李晶与王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贞,李凯鹏,李晶,王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四初字第30号原告李国贞。原告李凯鹏。原告李晶。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贞。被告王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67号。负责人刘修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宁,该单位职工。原告李国贞、李凯鹏、李晶诉被告王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贞并作为原告李凯鹏和原告李晶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王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9时50分许,被告王伟驾驶鲁EVFX**小型轿车,沿文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凯路路口处时,与沿广凯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李凯鹏驾驶的鲁EXXX**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王伟、李凯鹏、盖丽珍、李晶受伤。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凯鹏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经协商未果,故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661.1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伟辩称,依法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方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9时50分许,被告王伟驾驶鲁EVFX**小型轿车,沿文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凯路路口处时,与沿广凯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李凯鹏驾驶的鲁EXXX**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王伟、李凯鹏、盖丽珍、李晶受伤。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凯鹏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晶、原告李凯鹏在广饶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原告李晶花费医疗费用合计956.73元;原告李凯鹏花费医疗费用合计387.44元。鲁EXXX**小型轿车车主为原告李国贞,该车经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价格为46857元。原告李国贞另行支出鉴定费3800元、施救费500元、更换车牌费用132元。另查明,鲁EVFX**小型轿车的车主是被告王伟,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一份交强险及一份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金额5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广饶县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一份、门诊收费单据九份、检验报告单五份、诊断证明书一份、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书两份、超声报告单一份、交通费票据一宗、广饶县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单据两份、检验报告单三份、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票据两份、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一份、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费单据一份及评估报告书一份、广饶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费单据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凯鹏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基于肇事车辆鲁EVFX**小型轿车的投保情况,对于三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王伟按照50%的比例予以承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的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原告李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原告李凯鹏主张的医疗费,原告李国贞主张的车辆损失、施救费、更换车牌费用、鉴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956.73元、误工费56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1616.7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二、原告李凯鹏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387.4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三、原告李国贞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46857元、施救费500元、更换车牌费用132元、鉴定费3800元,以上共计5128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22744.5元,由被告王伟赔偿19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赔偿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李国贞、李晶、李凯鹏负担192元,由被告王伟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姜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