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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周冲与胡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冲,胡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77-2号申请执行人周冲。被执行人胡彩虹。申请执行人周冲与被执行人胡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彩虹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望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魏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