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周冲与胡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冲,胡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77-2号申请执行人周冲。被执行人胡彩虹。申请执行人周冲与被执行人胡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彩虹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望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魏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