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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樊德刚与皮长磊、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德刚,皮长磊,王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樊德刚。被告皮长磊。被告王燕。原告樊德刚与被告皮长磊、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5日,原告樊德刚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德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德刚撤回对被告皮长磊、王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樊德刚负担。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