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樊德刚与皮长磊、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德刚,皮长磊,王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樊德刚。被告皮长磊。被告王燕。原告樊德刚与被告皮长磊、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5日,原告樊德刚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德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德刚撤回对被告皮长磊、王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樊德刚负担。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