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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宝仲与济南乐鑫宏达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仲,济南乐鑫宏达工贸有限公司,杨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3043号申请执行人张宝仲,男,生于1965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济南乐鑫宏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被执行人杨友浩,男,生于1964年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仲与被执行人济南乐鑫宏达工贸有限公司、杨友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车管、房管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欠外债较多,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济南乐鑫宏达工贸有限公司、杨友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弭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许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