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谢某,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委托代理人文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住湘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于某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湛审 判 员  左 斌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莺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