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金献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金献成。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金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献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金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