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XX与李士勇、郭振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士勇,郭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兖州市。被执行人李士勇,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高新区。被执行人郭振才,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高新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夏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