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聂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聂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负责人蔡大钧,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光先,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聂旭,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聂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韩光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