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冀xx诉被告闫xx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xx,闫xx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冀xx,男,被告闫xx,女,原告冀xx诉被告闫xx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一村民组村民,在生产队分自留地(梯田地)的时候,是从山上往下分的,原告家是四口人,当时原告和被告分得的土地相邻,原告分得同一块梯田的上侧(11条垄地),被告在原告的下边分得两口人份额的和北面梯田4口人份的土地。分地时有毛福印(小队会计),张xx(小队保管),队长是张xx(已去世)。这些年来,原告一直自行经营和承包他人经营管理,2013年被告无理取闹,硬说原告家侵占了她家的土地三条垄地,为此发生争议,经村乡两级部门调解无效。2015年1月23日,建昌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未通知原告开庭的情况下,违法做出了建农裁字(2015)第x号裁定书。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收到裁定书,该裁定结果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一、判令位于xx沟后山家庭自留地的三条垄土地归原告经营管理。二、诉讼法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建昌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建农裁字(2015)第xx号裁决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冀xx,原告冀xx应于接到裁决书30日内到建昌县法院起诉,而原告冀xx于2015年3月9日以同一纠纷诉至建昌县人民法院,已逾期,建农裁字(2015)第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冀xx起诉。案件受理费免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党 静审 判 员 李宁志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才湛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