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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吴永明与阚凤军、冯素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明,阚凤军,冯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明。被执行人阚凤军。被执行人冯素芬。申请执行人吴永明与被执行人阚凤军、冯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阚凤军、冯素芬已给付部分案件执行款,该案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