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吴永明与阚凤军、冯素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明,阚凤军,冯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明。被执行人阚凤军。被执行人冯素芬。申请执行人吴永明与被执行人阚凤军、冯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阚凤军、冯素芬已给付部分案件执行款,该案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