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凤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855号罪犯林凤,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凤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7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