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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康平与胡德群,郑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胡德群,郑志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2号原告康平,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胡德群,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郑志勤,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平与被告胡德群、郑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康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平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有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