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叶国富与周晓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富,周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叶国富,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周晓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晓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周晓平人银行存款72038.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夏一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