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福民与田树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民,田树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97号原告王福民,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田树良,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民与被告田树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民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福民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人民陪审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