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高金芳、孙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霞,高金芳,孙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霞。委托代理人张海,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通,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高金芳。被执行人孙长清。以上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均,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冬,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云霞与被执行人高金芳、孙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李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再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本金4826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交于法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李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再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