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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沙马尔古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马尔古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3091号罪犯沙马尔古,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眉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马尔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止于2018年9月7日。判决生效后,2011年1月27日送我狱服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59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12月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沙马尔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12分。另查明,罪犯沙马尔古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缴纳凭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沙马尔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马尔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三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