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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詹双华与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詹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高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利广。委托代理人徐善实。被执行人詹双华。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詹双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詹双华作出(海)质监罚字(2013)第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的起重机械和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被执行人詹双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缴罚款20000元和逾期加处罚款20000元。本院(2014)龙行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对该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双华的存款4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