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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超科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根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超科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根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59号原告无锡超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三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张骐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锋、张亚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根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赵屯青松公路6335号。法定代表人谢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超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根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超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无锡超科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超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2767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用4787元,由无锡超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