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海滨与杨青、高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滨,杨青,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滨。被执行人杨青。被执行人高鹏。申请执行人王海滨与被执行人杨青、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4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9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爱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