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锋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锋,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陈某锋,男。委托代理人陈林林,海口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锋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锋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在庭外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陈某锋负担。审判员 陈 肖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海贝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