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伍晓玲申请执行侯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晓玲,侯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伍晓玲,女,生于1969年8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侯廷斌,男,生于1967年9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伍晓玲与侯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6)通川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13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未受偿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郝德钊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