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金喜与被执行人董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喜,董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连友,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金喜与被执行人董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董连友偿还原告周金喜借款本金6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二、被告董连友给付原告周金喜利息11,8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1747.00元,保全费78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并将本院保全的玉米108立方米卖掉,未偿还欠款。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将被执行人董连友司法拘留15日,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5月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供有效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