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南方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方铝业(中国)有限公司,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792号原告南方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文光。委托代理人金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浦亭乡浦南工业区8号。法定代表人徐齐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方铝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方铝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原告福清市隆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继勇审 判 员 严昌辉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