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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传滨与王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滨,王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王传滨。被告王印。原告王传滨为与被告王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传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印经本院送达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份开始,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对于应该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人民币13580元,却迟迟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予以拖延,仅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现原告无奈,具状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35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印未到庭,无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左右,原告带领十多个工人到被告开设的服装加工点工作,并替被告王印垫付工人工资共计13580元,被告王印于2014年11月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4年11月9日前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在案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据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35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王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传滨工资13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王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梦梦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