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庭瑞、许丽敖等与何惠莺、郭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庭瑞,许丽敖,何惠莺,郭利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337号原告:何庭瑞,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原告:许丽敖,女,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衡森飚、李斌,是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惠莺,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郭利宁,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受理原告何庭瑞、许丽敖诉被告何惠莺、郭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何庭瑞、许丽敖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惠莺、郭利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庭瑞、许丽敖撤回对被告何惠莺、郭利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庭瑞、许丽敖撤回对被告何惠莺、郭利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原告何庭瑞、许丽敖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少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温筱岚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