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倴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学生,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执字第2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红审 判 员 :李纯忠代审判员 : 杨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