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建宇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297号罪犯陈建宇。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4)沅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发现漏罪,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5)资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原判非法买卖枪支罪、盗窃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建宇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3分,同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获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七次获奖励分共26分。截止2015年1月共获考核分124.1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建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六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