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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东方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孝感市泓石造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方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孝感市泓石造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26号原告:武汉东方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曾家岭1号。法定代表人:李吉友,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孝感市泓石造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书院街光明村6组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方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泓石造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方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武汉东方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韩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