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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文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文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陕西文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振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晓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张发旺,该厅地质勘查处干部。委托代理人翟社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文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陕西文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文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文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王艳玲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师亚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