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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兰香与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香,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姜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刘兰香。委托代理人蒋志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丹阳市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姜国富。原告刘兰香诉被告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兰香负担。审 判 长  沈冀华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花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