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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吴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聂某某,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