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吴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聂某某,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