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督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商顺良与李霞、刘立平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顺良,李霞,刘立平,张海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督字第0007号申请人:商顺良。被申请人:李霞。被申请人:刘立平。被申请人:张海英。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商顺良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2015)滦民督字第000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霞、刘立平、张海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立平、张海英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2015)滦民督字第000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申请人商顺良承担。审判员 杨素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