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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督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商顺良与李霞、刘立平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顺良,李霞,刘立平,张海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督字第0007号申请人:商顺良。被申请人:李霞。被申请人:刘立平。被申请人:张海英。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商顺良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2015)滦民督字第000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霞、刘立平、张海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立平、张海英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2015)滦民督字第000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申请人商顺良承担。审判员  杨素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