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杜莲芝与王洪霞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莲芝,王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杜莲芝,77岁,住宾县。被执行人王洪霞,60岁,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杜莲芝申请执行王洪霞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2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赡养费8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兰学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郝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