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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任思明与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国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思明,刘国辉,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思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总经理。上诉人任思明与被上诉人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国辉身体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渡法民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任思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向上诉人任思明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任思明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申请免交诉讼费,但未提供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思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邹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