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姜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材料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