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诉被告史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史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李X,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史X,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史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申请撤诉,系就己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耿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