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玲诉被告张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933号原告李x,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张x,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