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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马凤聪与崔丹丹、王新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聪,崔丹丹,王新志,李润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102号申请人:马凤聪。被申请人:崔丹丹。被申请人:王新志。被申请人:李润甫。申请人马凤聪因情况紧急,为防止三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丹丹、王新志、李润甫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衡水市人民路南育才街东侧的房产(合同编号20107284)作为担保,并已评估。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凤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崔丹丹、王新志、李润甫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马凤聪名下位于衡水市人民路南育才街东侧的房产(合同编号20107284)。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