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田与刘一平、张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田,刘一平,张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791号原告王田,男,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曾维胜,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平,女,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光辉,男,生于1965年3月2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田与被告刘一平、张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田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