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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邹文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邹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文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一初字第00485号的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孙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