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与谢惠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谢惠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95号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春生,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曾琼,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惠贤,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诉被告谢惠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浩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