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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容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彭德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容泰丰科技有限公司,彭德水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容泰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永平。委托代理人:何新,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群生,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德水。委托代理人:周谢东,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容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泰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德水因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容泰丰公司与彭德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容泰丰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关于彭德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容泰丰公司提供的入职登记表上的工资标准记载存在事后添加的可能,不能单独证明彭德水的工资标准,容泰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彭德水的工资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据此酌情认定的彭德水的工资标准月薪5450元(5000元+伙食补助300元+住宿补贴1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核算的彭德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彭德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容泰丰公司主张其与彭德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原件遗失,在原审提交了劳动合同复印件为证,主张该复印件系从社保局调取,彭德水在原审对该劳动合同复印件不予认可,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容泰丰公司在二审调查时称拿了原件去社保局,留了复印件在社保局,社保局没有出具核对过原件的证明。本院认为,容泰丰公司对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主张举证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据此判决容泰丰公司支付彭德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核算的彭德水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容泰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容泰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