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与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338号原告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灶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孙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伟彬,南通市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任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渭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常 静 更多数据: